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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2 00:00:00 阅读:89次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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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刻苦且愿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对于学习成绩差、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纪律处分者一律不安排勤工助学。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中心,在院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挂靠院团委,负责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各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勤工助学的报名工作。 第九条 各系负责对本系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调查登记,并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同时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条 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指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工作考核、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外用工单位欲招聘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在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聘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统一管理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三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享 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工作;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三)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五)有权要求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考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二) 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五)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备案,接受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指导,并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 (六)勤工助学中心及用工单位要求的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由学院直接划拨,并设立专门帐户,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工作报酬。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任务的简单繁杂,难易程度,完成任务质量的不同及工作量的大小研究确定,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严格按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奖励工资制,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奖励工资学期末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九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要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采取由各系推荐、勤工助学中心和用工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但应优先安排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期工作结束后,由勤工助学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者,责任人要赔偿用工单位损失,并停止责任人工作,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被用工单位辞退者或连续两个月(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度内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工单位发生经济纠纷或遭受意外伤害,按双方《用工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由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进行协助。 第二十六条 校内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因工作直接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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