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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25 00:00:00 阅读:39次 字体【
  • 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而经济困难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院园,服务社区,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院园风貌,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院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院团委成立“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并负责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个组织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下开展相应工作。

    第七条:各系(部)可成立相应的学生勤工助学部门,在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统一指导下,组织本系(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每学期活动情况须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各系(部)、院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或学生个人自行外出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院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有权先行制止并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帮助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院规院纪或不遵守协议的学生,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正在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四条: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根据学院及外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所要设置岗位的数目。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2、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各岗位需接受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招聘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有优先权利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每次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或一学期不及格科目达到二门以上(含二门)、或在院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有强烈的责任心;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3、建立勤工助学档案。学生递交勤工助学申请,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后备案,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招聘。

    4、勤工助学岗位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招聘制,院内岗位需要的所有勤工助学人员由招聘产生。招聘中用工单位和应聘同学采取双向选择方式,被用工单位聘用的学生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后方可到用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考核办法: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1、对岗位的考核: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单位提供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不适合学生的工作岗位,管理中心可以不受理此岗位。

      2、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和管理中心的双重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有权酌情中止其勤工助学的资格。

    3、所有参加勤工助学在岗的学生均有权提出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岗位,但需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奖惩办法:

    1、表彰: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平时检查考核结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和“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

    2、有下列情形的同学,院团委有权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向学院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并予以处分:

    1)未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申报,擅自为院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及私人小团体在院内外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者。

    2)盗用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未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提供的固定性岗位,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各用工单位根据考核情况,每月定期与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结算工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只负责监督工资结算情况,不参与工资的直接发放。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管理经费开支来自院团委经费支出、收取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费和社会赞助等,其中收取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管理费的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共青团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制定,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院团委。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