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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25 00:00:00 阅读:59次 字体【
  •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

    第一节 院园秩序管理

    第一条  学院应当加强院园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院园内违反法律、法规、院规的活动,以维护院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条  进入我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未持有规定的证件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院。

    第三条  凡进入学院的外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院园治安。否则,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机构报告,学院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阐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院园。

    第四条  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五条  学院应当在学生会中设立“生活管理委员会”、“自律部”等学生管理机构,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在院学习期间不得谈恋爱;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详见《学院社团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院根据本院的实际,积极组织、引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以及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凡进行各项课外活动,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特别是在院外组织活动必须有老师带领,有组织,有安全措施;提出申请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学院有关领导批准才能组织活动。

    第十条  学院支持学生成立勤工助学会,并积极与社会各界取得联系,为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详见《学院勤工助学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旅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一发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详见《网络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详见《学生住宿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