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院教学、学生、后勤等各方面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随时接受学院安排的各项任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