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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3-24 00:00:00 阅读:88次 字体【
  • 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资助对象:为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三、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外宿”、经商、打架等违纪行为),未受学校的处分和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无任何不良信誉记录和任何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行为,操行评定等级为良好(含良好)以上;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没有旷课旷考现象,原则上上一学年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证明),生活俭朴,无任何铺张浪费行为(没有高档消费品,没有酗酒、大吃大喝等不良行为,没有不良消费现象);

    6、获得资助后愿意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义务劳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确定:

    1、各系(部)和学生资助办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贫困生档案。

    2、高校国家助学金等级划分为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点考虑列为特殊困难等级:

    1)孤儿、烈士子女等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残疾或父母年老多病,家庭经济来源很少;

    3)来自贫困地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家庭经济基础差且又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人身和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

    4、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虑列为困难等级:

    1)单亲家庭,或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

    3)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人均收入低,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认可的。

    5、困难程度低于以上各类情况之一者;或者虽有以上情况之一者,但有电脑等物品的,应考虑列为一般困难等级。

    五、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比:

    1、受到学院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恶意拖欠缴纳学费者;

    3、学习态度不端正,上学年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家庭经济困难又不主动参加勤工助学,或在勤工助学等活动中表现不好者;

    5、有个人电脑、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平时经常在外就餐、请客、吸烟、酗酒、挥霍浪费者;

    6、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欺骗学院者。

    六、评选程序和办法:

    1、各班辅导员或班主任务必组织全班学生认真学习学院评定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

    2、本人申请。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乡镇以上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

    3、班内评选。班主任在组织本班国家助学金评审时,要广泛听取同学意见,民主评议,根据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进行综合测评排序,综合测评成绩按课程学习(不含选修课)平均成绩占70%,操行成绩占30%(操行成绩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计算,遴选出候选资助对象,确定本班获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并在班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系(部)。

    4、系(部)审核。各系(部)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查各班上报的候选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并在学院划拨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内综合全系贫困学生的情况确定本系(部)获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中心。

    5、学院审批、公示。在各系(部)评选工作的基础上,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审批,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七、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学院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学院将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助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3、系(部)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严禁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送礼、吃喝、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首先用国家助学金冲抵所欠学校学杂费用;

    5、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

    八、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00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