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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3-24 00:00:00 阅读:82次 字体【
  • 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细则》(赣财教[2007]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无任何不良信誉记录和任何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行为,操行评定等级为优秀;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5积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连续两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对于在思想品德、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社会服务、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适当照顾,但学年成绩平均分不应低于80

    三、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3、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4、不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奖励人数: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人每次奖励8000 元;

    2、获奖人数及金额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分配的名额和经费为准。

    五、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推荐程序:

    1、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差额评审,等额上报;学院每年9 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 20 日前完成评审、上报;

    2、学院按省教育厅分配名额的1.1 倍确定候选人名额,按系(部)上学年全日制高职学生数分配至系(部);

    3、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表》;

    4、班级在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

    5、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并向系(部)推荐人选;

    6、系(部)根据学院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在系(部)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资助中心;

    7、资助中心会同教务处、学工处复审后等额确定拟推荐名单,报学院审批;

    8、资助中心将学院审批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完备推荐手续,报送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每年11 15日前批复并公告;

    9、学院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六、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学院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3、系(部)要做好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奖学金请客、送礼、吃喝、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首先用国家奖学金冲抵所欠学校学杂费用;

    5、同一学期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00年九月十日